宜春楚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宜春楚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02民初5236号 原告:宜春楚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西村镇国桥村团源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63XXY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9183382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楚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春楚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楚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春楚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34元,减半收取5367元,由原告宜春楚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