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楚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力达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与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622民初510号 原告:江西力达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潢溪镇循环经济园区纬五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91360681091083787U。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贵溪市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西村镇国桥村团源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63XXY2K。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力达塑胶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江西力达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力达塑胶管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70.40元,减半收取2835.20元,由原告江西力达塑胶管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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