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

四川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川0105民初8999号
原告四川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安全科学研究院)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全科学研究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季兰,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丹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是一方获得利益;二是获益无法律依据;三是致使对方遭受损失;四是获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争议焦点为**取得诉争款项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安全科学研究院提交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和报销凭证,欲证明**的报销凭证无法律依据,并非因公务产生,**存在不当得利,**认为本案诉争款项,均是依据安全科学研究院的程序审批取得,且有相关的转账备注,不属于不当得利。本院认为诉争款项系安全科学研究院向**支付的报销等费用,该报销费用均通过安全科学研究院内部审批,故**收取诉争款项具有法律依据。安全科学研究院主张本案构成不当得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从安全科学研究院退休,后又返回安全科学研究院工作,2018年4月至9月,安全科学研究院向**发放以下款项:2018年4月4日转款6168元(差旅)、2018年4月4日转款2000元(课酬)、4月4日转款1600元(课酬)、2018年4月13日转款3笔分别为840元(差旅)、1118元(差旅)、795元(工作);2018年4月26日转款3208元、2018年5月10日转款1600元(课酬)、2018年5月15日转款3670.4元(交通)、2018年5月31日转款1600元(课酬)、2018年6月13日转款2000元(课酬)、2018年7月19日转款3笔各2000元、2018年8月9日转款1170元、375元、2018年9月3日转款2000元、2018年9月6日转款2笔1167元、375元,上述金额合计35686.4元,均由安全科学研究院以差旅费、餐费、交通费等事由报销后发放。 另查明,2020年1月20日,**以安全科学研究院为被告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安全科学研究院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9月7日的劳务报酬42000元。安全科学研究院称以报销费用的方式发放**劳务报酬,**否认。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川0107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安全科学研究院向**支付劳务费39009.95元。安全科学研究院不服前述判决,提起上诉,现该案正在审理中。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报销凭证、中国工商银行历史明细清单、(2020)川0107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
驳回原告四川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1元,由原告四川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亚斐
法官助理 熊燕燕 书 记 员 李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