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

四川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川01民终16327号
上诉人四川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安全科学研究院)因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8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全科学研究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支持安全科学研究院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安全科学研究院与**不存在返聘关系。二、安全科学研究院以差旅费、餐费、交通费等报销事由向**支付的35686.40元,应被认定为不当得利。2018年3月,**向安全科学研究院反映,因需要处理一些与《四川安全生产年鉴》2017年编工作相关的事,请安全科学研究院给予一定的报酬。最后双方协商,以报销费用方式解决安全科学研究院的请求。因为这种约定,安全科学研究院从2018年4月至9月期间先后给**报销各种费用共计35686.40元,这钱是对**提出要领取一定报酬的同意。一年后,**以索要劳动报酬为由提起诉讼,既然**否认报销的35686.40元是劳务报酬,则应构成不当得利。**提交的大量报销凭证中,没有出差证明,也没有就餐证明,故其报销缺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的“没有法律根据”,是指取得利益并继续享有利益欠缺正当性或法律依据,**收取诉争款项不具有法律依据。虽然报销凭证是经过安全科学研究院内部审批,但前提是“双方商议以报销费用方式解决劳务报酬”,现**否认报销各种费用是劳务报酬,则安全科学研究院内部审批的前提即不存在,**报销各项费用也就没有法律依据。三、安全科学研究院已在一审提交大量报销凭证,一审却未认定,导致一审判决错误。
**辩称,其退休后仍然与安全科学研究院存在劳务关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报销交通、差旅及通过讲课获取报酬符合常理,也与退休前的管理一致。**取得的相应款项均是安全科学研究院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后发放,并且在转款时明确备注款项的性质,**取得案涉款项并非没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请求驳回安全科学研究院的上诉请求。
安全科学研究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返还已报销费用35686.4元;2.**退还索尼照相机一部;3.诉讼费由**承担。一审审理中,安全科学研究院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收取的35686.40元报销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对争议焦点,本院论述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之规定,构成不当得利的条件应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本案中**收取安全科学研究院支付的35686.40元系其为安全科学研究院提供劳务期间获得的报销费用,该报销费用均通过安全科学研究院内部审批。故**收取该35686.40元报销费用并非没有法律依据而取得不当利益,不符合构成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要件。本院对安全科学研究院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安全科学研究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审理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1元,由四川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谢 剑 审 判 员  罗健文 审 判 员  童庆勇
法官助理  崔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