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

某某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2民终102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树青,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下称“发改委能源所”)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292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确定***1987年10月至1988年5月担任能源出版社发行部主任的职务工资标准为正处级待遇,确认***1988年5月至1990年5月担任能源出版社社长的职务工资标准为正局级;能源研究所补发1987年10月至今拖欠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退休金等250万元;能源研究所清理***的人事档案中伪造的材料,补齐被毁灭的档案;针对能源研究所初审提供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三份判决书证据,审理***要求能源研究所归还***被能源研究所扣押的财产,追究能源研究所等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供伪证、报复陷害、诽谤***的法律责任。上诉的事实和理由:***1958年参加工作,1987年6月到能源研究所代管的能源出版社工作,1987年10月担任该出版社发行部主任,享受副处级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享受正处级待遇;1988年5月至1990年5月,***担任能源出版社社长,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享受正局级待遇;2002年10月,***退休,享受主任科员待遇;能源出版社、能源研究所系事业单位,双方系人事关系;2013年2月,***开始按照正处级标准领取养老金;本案系因能源研究所于1988年5月5日用欺诈手段违法聘任***为能源出版社总经理职务,伪造能源出版社是处级机关,给***确定正处级待遇,本案是合同条款引起的争议,***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驳回起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发改委能源所对于***的上诉未,答辩称:同意一审法院民事裁定,不同意***的上诉理由及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1987年10月至1988年4月***的工资标准应享受正处级待遇,确认1988年5月至今***的工资标准应享受正局级待遇及正局级退休待遇;能源研究所补发1987年10月至今拖欠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退休金等250万元;能源研究所清理***人事档案当中伪造的材料,补齐被毁灭的档案。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范畴,依法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所提诉讼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关于“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范畴,不符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有鉴于此,一审法院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所作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饶林生
审判员李琴
审判员耿燕军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楚
书记员*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