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49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4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B座15层。
法定代表人:戴彦德,所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75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申请人起诉的是劳动争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并非人事争议。(二)原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申请人向一、二审法院提供了充分合法的证据及法律文件,但一、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中都没有表述,遗漏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系事业单位,***系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双方系人事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两审法院所作裁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李 林
审 判 员 苏 伟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宋 琛
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