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梦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怀化市梦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2民终9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怀化市梦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南路(锦绣五溪2栋204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1200570297037Y。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朝阳,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891026506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89年9月13日,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1964年5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系**之父。
上诉人怀化市梦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1202民初4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怀化市梦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朝阳,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接受了法庭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1202民初44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怀化市梦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俊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