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202执2821号
**、怀化市梦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你们之间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怀化市梦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付我85000元,该款到账后,**愿意结案,对剩余部分表示放弃。执行费1175元由被执行人怀化市梦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现本案自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