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6643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兄),男,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111号1号楼307、310、311、313、320、321、32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娟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陆 卫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