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于一鸣与陕西新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13执恢73号
申请执行人于一鸣。
被执行人陕西新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于一鸣与被执行人陕西新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12)商区法民二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一鸣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新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主动将案款27586.58元,执行费314元缴纳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案款27586.58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12)商区法民二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鹏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