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雁执字第1636号
申请执行人于一鸣,男,汉族,1983年10月18日出生,住商洛市商州区。
被执行人陕西新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一鸣与被执行人陕西新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12)商区法民二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商州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陕西新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陕西新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西安市住房和房屋建设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向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作出(2013)雁执字第01636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陕西新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陕西新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被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执字第016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鹏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灵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