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信之睿广告有限公司

济南信之睿广告有限公司、某某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5民初590号 原告:济南信之睿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信之睿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济南信之睿广告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信之睿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信之睿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杨 希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