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5民初590号
原告:济南信之睿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信之睿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济南信之睿广告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信之睿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信之睿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杨 希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