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5民初6377号
原告:通用生物系统(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阳路6号。
法定代表人:雍金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阅微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锦峰路8号15号楼104、202、222、306、308、310、3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美堂,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通用生物系统(安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阅微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