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港联检测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港联检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1115号 申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商会大厦9楼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7659053N。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承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承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深港联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一路14号71区厂房(城管办厂房)1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8369XE。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深港联检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对深圳市深港联检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6976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深港联检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69768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