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港联检测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港联检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5495号 申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商会大厦9楼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7659053N。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承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承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深港联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一路14号71区厂房(城管办厂房)1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8369XE。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才,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深港联检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深港联检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69768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深港联检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币1069768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