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山西天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山西寿阳潞阳祥升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5民初1491号
原告:山西天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中原西街2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11120011XX。
法定代表人:尚进军,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光,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岩岩,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寿阳潞阳祥升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寿阳县解愁乡石门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759721342。
法定代表人:常宏,任总经理。
原告山西天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寿阳潞阳祥升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天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在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寿阳潞阳祥升煤业有限公司起诉,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天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天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吴志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剑
书 记 员 李 欣
(校对人: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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