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东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725执6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南康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
被执行人东乡县赣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恒安西路47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崇义县人民法院2018年9月3日作出的(2018)赣0725执31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东乡县赣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东乡县赣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8年5月8日依照(2018)赣0725民初3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东乡县赣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崇义县交通运输局的工程质量保证金9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东乡县赣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崇义县交通运输局的工程质量保证金9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