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旦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东旦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五河县中医院、五河县人民医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沪知民初字第788号 申请人上海东旦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五河县中医院,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被申请人五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旦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三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致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五河县中医院、五河县人民医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东旦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五河县中医院、五河县人民医院使用的“三慧医院绩效考核”计算机软件的源程序及目标程序。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五河县中医院、五河县人民医院使用的“三慧医院绩效考核”计算机软件的源程序及目标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