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一科仪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冠一科仪商贸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民初926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冠一科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街3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25号16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冠一科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一科仪公司)与被告南京***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做出(2021)京0116民初92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2169037.5元为限,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公司名下的财产。现冠一公司表示***公司已付款,申请解除对***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冠一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实业有限公司名下2169037.5元财产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