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民初926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冠一科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街3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25号16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冠一科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一科仪公司)与被告南京***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做出(2021)京0116民初92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2169037.5元为限,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公司名下的财产。现冠一公司表示***公司已付款,申请解除对***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冠一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实业有限公司名下2169037.5元财产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