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2843号
原告: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2703709
法定代表人:高忠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育,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三河路6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733395433B。
法定代表人:罗焱明,董事长。
原告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75元,由原告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宿盼盼
书记员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