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2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2号楼。
法定代表人:蒋升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妍竹,女,1987年10月28日出生,系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2。
被执行人: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四流南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陈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岩,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奥福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26号院56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闫庆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奥福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第(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在诉前财产保全阶段以(2019)甘02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奥福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2020)甘02执2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奥福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茹作勋
审 判 员 曹夫才
审 判 员 吴 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希平
书 记 员 俞照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