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2执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2号楼。
法定代表人:蒋升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晓伟,北京金城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四流南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陈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奥福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26号院56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闫庆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奥福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2执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夫才
审 判 员 魏生有
审 判 员 张熙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希平
书 记 员 俞照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