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403民初2065号
原告: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2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2703709。
法定代表人:高忠升,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育,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故县东大街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11005638X2。
法定代表人:贾向刚,职务:总经理。
原告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收到原告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的一份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0元,由原告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晓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李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