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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执5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忠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归凡,山东钢铁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
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青01民初4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一、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剩余工程款1358.769297万元和诉讼费56025.64元按约定向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清偿,以上款项在2022年9月底前分12次支付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即从2021年10月到2022年8月,每月月底前支付100万元,合计1100万元,剩余所有款项在2022年9月底前一次性全部付清,支付方式为现汇或银行承兑;二、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如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按本协议约定数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的,视为全部未付款到期,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立即支付所有未付款项,并支付违约金(以上支付款项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履行完上述义务后,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12051.27元,减半收取56025.64元,由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连同工程款一并支付给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余款56023.63元退还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调解书生效后,因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与申请执行人签订的《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第1笔约定款项3000000元,自2022年1月起,被执行人按照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期限和方式,继续履行还款义务,直至全部支付完毕。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青01民初4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逯菁
审判员赵永胜
审判员陈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索惠玲
书记员马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