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91民初2961号
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芮东阳,董事长。
被告: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升华,总经理。
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59元,减半收取计4479.5元,由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XX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