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众冠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博众冠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巴斯德环境保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PAGE\*MERGEFORMAT1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3401民初5788号之三 原告:四川博众冠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西郊乡海滨村海门渔村回迁安置房B区34栋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9P2DE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巴斯德环境保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庆三路333号1栋4单元20楼2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MA697H3M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四川博众冠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巴斯德环境保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2024年5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博众冠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诉讼过程中变更请求后)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四川博众冠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