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621民初1051号
原告:马某某,男,汉族。
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2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227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