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722民初1523号
原告:河北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
委托代理人:***,河北泰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张北县。
负责人:张某。
原告河北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张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76元,减半收取计10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