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四川鑫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段********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精万奇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精万奇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精万奇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精万奇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元,由原告四川精万奇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四川精万奇电器有限公司提交撤诉申请时,未交纳诉讼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