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精万奇电器有限公司

四川精万奇电器有限公司与四川鑫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3民初11941号
原告:四川精万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
法定代表人:金建。
被告:四川鑫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段********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精万奇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精万奇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精万奇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精万奇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元,由原告四川精万奇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四川精万奇电器有限公司提交撤诉申请时,未交纳诉讼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