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维嘉航检验技术(广东)有限公司

必维嘉航检验技术(广东)有限公司、山东海盛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503民初1457号
原告必维嘉航检验技术(广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盛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公司、山东海盛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必维嘉航检验技术(广东)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必维嘉航检验技术(广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必维嘉航检验技术(广东)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17元,减半收取计3508.5元,由必维嘉航检验技术(广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光红
法官助理张聪聪书记员董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