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宇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宇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房产管理局供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执1976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宇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上深沟村858-5号沈阳国际软件园内B5号楼2层2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OXLL674M。
法定代表人:朱建宇,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市和平区房产管理局供暖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民主路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1024106271998。
负责人:李晓东。
申请执行人沈阳宇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和平区房产管理局供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02民初17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阳宇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据此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阳市和平区房产管理局供暖公司支付工程款32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沈阳市和平区房产管理局供暖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沈阳市和平区房产管理局供暖公司的证券、工商、银行、不动产、车辆等信息,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已查询财产情况以查证结果通知书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认同查证结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倪志搏
执行员  于永江
执行员  黄 锁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