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18986号
申请人:沈阳宇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上深沟村858-5号沈阳国际软件园内B5号楼2层2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0XLL674M。
法定代表人:朱建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苧介,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市和平区房产管理局供暖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民主路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1024106271998。
负责人:李晓东。
本院受理申请人沈阳宇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沈阳市和平区房产管理局供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1,243.18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同时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市和平区房产管理局供暖公司银行存款61,243.18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邹利利
人民陪审员 吕丽晶
人民陪审员 牛久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武英锐
书 记 员 雷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