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真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安美世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真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民初字第03424号
原告:安美世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域区西直门外大街1好远1号楼18层20B4-B8(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武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真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77号西安光电园5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安美世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真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美世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9元,本院减半收取739.5元后,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鑫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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