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2民初3360号之一
原告:沈阳维克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罗国有,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瀚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沈阳维克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瀚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沈阳维克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沈阳维克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维克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原告沈阳维克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