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汝州市兰桂坊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82民初6859号
原告: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路金科智汇谷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0717043K。
法定代表人:张永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光,河南庚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兰桂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郭恒。
原告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兰桂坊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79元,减半收取计4089.5元由原告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岳源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