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元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21857号
原告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旭东,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元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郭彩霞。
原告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元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审理期间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元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83元,由原告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海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闻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