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郑州市泰源商砼有限公司、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财保3910号
申请人郑州市泰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姚家镇校庄村。
法定代表人宋学黎。
被申请人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路金科智汇谷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辉。
本院作出(2020)豫0105财保1644号民事裁定,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是:冻结了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相济路支行41050180380209999999-1账户的存款949510.68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相济路支行41050180380209999999-1账户存款949510.6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冬琼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冉桂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