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3执26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路金科智汇谷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被执行人:河南省励精置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584353984M,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
法定代表人:陈伟男。
本院在执行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励精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励精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2019)豫03民终3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09月2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南省励精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324232.11元及利息,截止本案终本结案前,本案件未实现债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09月21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励精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陈伟男作出拘留15日决定。
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
1.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开户,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信息,其余账户余额均为0元,两次查询,均无进账。
2.根据公安部车辆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查无不动产开户信息。
3.证券公司查无证券开户信息。
4.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根据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传统查控结果信息反馈河南省励精置业有限公司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登记信息。
6.根据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关联案件显示被执行人河南省励精置业有限公司在郑州市金水区和洛阳市西工区有两起在先执行案件,均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本。
三、我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该公司已从上述地址撤离,其他公司入住,经询问,表示不知到被执行人具体信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案外人王某联系方式,案外人向本院提供信息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陈伟男涉嫌刑事犯罪,在某监狱服刑,具体情况不明。
四、因河南省励精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河南省励精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本院认为,穷尽当前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河南省励精置业有限公司目前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12月3日对申请执行人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了微信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是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求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合议庭合议,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励精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 雷
审判员 张罗炜
审判员 雷丽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