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211民初4409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月1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政,河南隽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路金科智汇谷中小企业服务中心1号楼1楼02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0717043K。
法定代表人:张永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光,河南庚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4年3月14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宋门关大街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660941L。
法定代表人:黄思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蒙蒙,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跃于2020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于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被告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18712元,被告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收到该款后,即于当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17000元;
二、如被告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原告***可就417000元向被告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77.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审判员 徐 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