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辽02民初14号
原告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西安航天恒星科技实业(集团)公司、西安空间无线电技术研究所、西安博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244元,减半收取72622元,由原告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预收案件受理费410244元,扣除72622元,本院向原告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退还337622元)。
审判长 王丽明
审判员 王慧莹
审判员 宁 宁
书记员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