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陕0113执恢4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西安航天恒星科技实业(集团)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维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航天恒星科技实业(集团)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20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依法恢复该案的强制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20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维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维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05482.40元,其中本案案款597111.40元,本院案件执行费8371元。本院已依法将前述案款597111.40元退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西安航天恒星科技实业(集团)公司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20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卫
审 判 员 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 张 鹏
书 记 员 郭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