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1980号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波,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航天技术应用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航天技术应用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 晶
审 判 员 许 扬
审 判 员 杨 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祎冰
书 记 员 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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