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航天技术应用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航天技术应用研究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4执异41号
异议人:***,女,汉族,1973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航天技术应用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天基地东长安街504号A1楼220室。
法定代表人:李军。
委托代理人:王博洲,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渤海,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本院在执行陕西航天技术应用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提出异议请求中止对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1025号32栋2楼(原珠海吉大九州大道莲花山50号)(以下简称“案涉房产”)的执行。
***提出异议的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其从被执行人***处承租案涉房产,租赁期限暂定6年,自于2018年4月18日起至2024年4月17日止。***为此提交了《场地租赁合同》予以证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依据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9)第23号裁决书受理陕西航天技术应用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一案,案号为(2020)粤04执561号。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1、***应向申请执行人陕西航天技术应用研究院有限公司腾交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1025号32栋房屋(原珠海吉大九州大道莲花山50号);2、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陕西航天技术应用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970268元及欠付租金的利息,律师费17350元,仲裁费67197.94元。
***从被执行人***处承租案涉房产,租赁期限暂定6年,自于2018年4月18日起至2024年4月17日止。
在执行中,本院作出(2020)粤04执561号通知书,要求***向申请执行人陕西航天技术应用研究院有限公司腾交案涉房产,逾期未腾交的,本院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申请执行人陕西航天技术应用研究院有限公司答辩称异议人***异议没有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本院发出通知责令***限期将涉案房产腾交给申请执行人陕西航天技术应用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执行行为是否合法有据。
经查,本院发出通知是为执行已生效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公告中要求***限期清场等事项未超出仲裁裁决书第一项的内容,故本院该执行行为并无不当之处。异议人***所称本院强制清场行为侵害其作为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的合法权利故应停止执行的请求,与本案执行依据内容相冲突,在本案执行依据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之前,本院应按照申请执行人陕西航天技术应用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异议人***若想继续使用租赁场地,其应与申请执行人陕西航天技术应用研究院有限公司协商或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显荣
审判员  陈永成
审判员  邓飞熊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谢有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