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恒捷标识有限公司

某某黄敏与深圳市恒捷标识有限公司蔡阐文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7民初21696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女,汉族,1981年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深圳市恒捷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新联社区彩云一路4号-1栋第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0744X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4年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仙桃市,
本院在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恒捷标识有限公司、***名下共价值127657.54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的财产。同时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2997499041320170002105),承诺若因原告申请错误而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其自愿对被告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127657.54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恒捷标识有限公司、***名下共价值127657.54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曾纯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