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22财保2号
申请人:杭州乐健体育休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595065760。
法定代表人:蔡详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必勇,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缙云县三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安居西路二巷**/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MA2A0BWK7J。
法定代表人:余宣君。
申请人杭州乐健体育休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缙云县三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丽水仲裁委员会缙云分会申请仲裁,并向该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缙云县三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1210********(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缙云壶镇支行)内1086472.40元的存款。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丽水仲裁委员缙云分会于2021年1月15向本院移送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缙云县三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1210********(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缙云壶镇支行)内1086472.40元的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杭州乐健体育休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叶庆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王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