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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终93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5号院7号楼一、八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0年10月20日出生,住郑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0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原审被告:河南宏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6号1号楼908号。
法定代表人:程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贞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宏成广告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3民初3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未按期交纳上诉费用,本案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