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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3民初8478号
原告:***,女,汉族,1970年10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郑州市铭功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90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宏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程莉。
原告***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河南宏成广告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