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博安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徐州博安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92民初1571、1572、1574、1575、1576号
原告:***,男,1967年4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徐州博安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解放南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徐州博安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五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博安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五案案件受理费各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