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4757号
原告***,男,汉族,籍住陕西省淳化县。
被告陕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建通公路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穆 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