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某泰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工程管理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民初2504号
原告:深圳市***泰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阳光工业区伟豪工业园D栋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98570037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工程管理中心,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深南东路2001号鸿昌广场第6、46、4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0319516551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翰岭社区***三路2号水木澜山2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16487。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特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1003号红岗大厦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00024H。。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深圳市***泰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工程管理中心、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特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泰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67元,由原告深圳市***泰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